竊盜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審簡-1737-20241230-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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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採緞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洪文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972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採緞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17時23分」更正為「16時34分」、第4行「本案商品」以下補充「,已發還徐弦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採緞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輔佐人洪文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年過七旬之身心狀況、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高,且已發還告訴人,告訴人所受損害應有所減輕、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現由子女扶養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火龍果5顆,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業 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告訴人警詢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972號   被   告 李採緞 女 7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採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6月7日17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水果攤位,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老闆徐弦塏所管領之火龍果5顆(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00元,下稱本案商品),並將本案商品放入塑膠袋而得手,未結帳隨即離去,嗣因其他客人告知徐弦塏此情,徐弦塏查看監視器確認後遂追出攔阻李採緞,並在李採緞推車最底層查得本案商品,嗣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弦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採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拿取本案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徐弦塏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拿取本案商品後藏放在塑膠袋過程,均經該店其他客人見聞後提醒告訴人,後告訴人查看監視器確認後,遂追出攔阻被告,並在被告推車最底層發現本案商品,後報警處理等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前揭時、地,因竊取本案商品,後經警到場處理後扣得本案商品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場勘察照片黏貼表1份(含現場照片、失竊物品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竊取本案商品之過程等事實。 5 監視器錄影光碟、本署偵訊時勘驗筆錄各1份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拿取本案商品後放在塑膠袋之過程,及被告將本案商品裝袋後,隨即拉著推車離去,但離去的過程中,不時向店內觀望、查看,至少2至3次等事實。足證被告應非忘記結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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