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M-113-審簡-1814-2025031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564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 13年度審易字第4473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2顆(毛重2.5548公克、淨重2.3838公克)」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物」、第6行「哈密瓜錠2顆」更正為「毒品」、補充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志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志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 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為供己施用之目的,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司機工作、有父母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暨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彌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邱蓓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一字刻痕草綠色圓形錠劑2顆(含包裝袋1只) ⑴驗前毛重2.5548公克、驗前淨重2.3838公克、驗餘淨重1.2011公克。 ⑵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硝甲西泮、2-胺基-5-硝基二苯酮、硝西泮、耐妥眠、二甲基碸、 N-異丙基苄基胺等成分。 (見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6407號   被   告 王志福 (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哈密瓜錠2顆(毛重2.5548公克、淨重2.3838公克)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3年4月18日22時40分許,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為警當場查獲上開哈密瓜錠2顆,經警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志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扣案之哈密瓜錠2顆係被告自不詳朋友處取得,本案查獲時尚未施用之事實。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之哈密瓜錠照片4張 證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113年4月18日22時40分許,經被告同意搜索,當場查獲扣案之哈密瓜錠2顆之事實。 3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 證明扣案之哈密瓜錠2顆經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哈密瓜錠2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陳君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