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審聲-36-20250110-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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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林碧娥 被 告 駱繹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34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 元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34號案件已送執行(見卷附 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列印資料1紙),有關扣案物之處理, 應由執行檢察官依法為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前開扣押物,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