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3-審訴-486-20250103-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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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璿育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檢察官歐慧甄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更正為「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檢察官歐慧甄到庭執行職務」,應係「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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