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M-113-審訴-769-20250214-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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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268 、47269、47270、472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宇翔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簡宇翔明知其自身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穩定及長期取 得低於其對外販售價格之遊戲模型商品、電玩主機,倘以高買低賣之模式進行交易,因自身財力不佳而無多餘資金可以補足差額,勢必會發生供貨不足或無以供貨,亦無從退款之情,但其為取得現金供己使用,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租屋處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0時10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 會員帳號「gn00000000」張貼預購日版G.F.F.M.C飛翼鋼彈(EW版)之不實訊息,致陳岳聲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與簡宇翔聯繫交易事宜,並於110年11月27日19時4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8,440元至簡宇翔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簡宇翔華南銀行帳戶)內;另於111年1月29日11時45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上開會員帳號張貼販售日版METAL BUILD Hi-v鋼彈(海牛鋼彈)之不實訊息,致陳岳聲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與簡宇翔聯繫交易事宜,並於111年1月29日11時51分許,匯款9,940元至簡宇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陳岳聲匯款後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㈡於110年12月2日22時56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上開 帳號張貼販售METAL BUILD EVANGELION零號機(改)之不實訊息,致廖繼忠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與簡宇翔聯繫交易事宜,並於110年12月2日22時59分許,匯款7,840元至簡宇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廖繼忠匯款後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㈢於111年2月19日20時4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會員帳 號「candy4159」張貼販售METAL BUILD EVANGELION零號機(改)之不實訊息,致葉景皓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與簡宇翔聯繫交易事宜,並於111年2月19日20時3分許,匯款1萬340元至簡宇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葉景皓匯款後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㈣於111年4月29日22時58分前某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會員 帳號「gn00000000」張貼販售SONY PS5主機之不實訊息,致連勇勝瀏覽前揭不實訊息後陷於錯誤,與簡宇翔聯繫交易事宜,並於111年4月29日22時58分許,匯款1萬7,890元至簡宇翔上開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連勇勝匯款後均未收到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岳聲、連勇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廖繼 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葉景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宇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岳聲、廖繼忠、葉景皓、連勇勝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露天拍賣會員帳號「gn00000000」賣家資料、訂單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手機交易明細擷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事實欄一、㈠部分,見112年度偵字第71852號偵查卷第13頁至第37頁);告訴人廖繼忠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歷史交易明細、露天市集拍賣訂單明細、露天拍賣商品頁面、露天客服申訴內容、露天會員帳號「gn00000000」賣場評價、被告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事實欄一、㈡部分,見112年度偵字第58198號偵查卷第15頁至第24頁、第29頁、第31頁、第49頁至第57頁);露天拍賣會員帳號「candy4159」註冊資料、手機及EMAIL認證資料、收件資料、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訂單明細翻拍照片2張(事實欄一、㈢部分,見112年度偵字第66095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22頁、第29頁、第51頁至第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申設之華南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網路銀行交易畫面翻拍照片、露天拍賣訂單明細、與露天會員帳號「gn00000000」對話紀錄、露天會員帳號「gn00000000」賣家資訊擷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事實欄一、㈣部分,見112年度偵字第48772號偵查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5頁、第29頁、第31頁至第43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固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然此次修正僅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就該條項第1至3款之規定及法定刑均未修正,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詐欺告訴人陳岳聲之數行為, 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㈣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犯行(共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利 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之販售商品訊息,使告訴人4人陷於錯誤而付款,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擔任清潔員、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7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如事實欄一、㈠至㈣所示犯行分別詐得之1萬8,380元、7, 840元、1萬340元、1萬7,890元,為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0 事實欄一、㈠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㈡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㈢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事實欄一、㈣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簡宇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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