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審金訴-1469-20241029-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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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㈢⒉第9行所載「而屬得易科 罰金之罪(不宜列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 及理由欄㈢⒉第9行所載「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宜列入),」所載內容顯係贅載,應予刪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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