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348-20241226-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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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48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21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48號被告李承家詐欺等案件(含本院11 3年度審附民字第2345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與該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仁股)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 二、經查,被告李承家因另涉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3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98號,仁股受理),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向本院陳述及具狀聲請將本案依法移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並據該院函示同意本院移送合併審判,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12月18日函文1紙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348號案件(含本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45號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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