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567-2024122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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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勝宇 吳柏堯 羅毅 王中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7號、第26482號、第396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沒 收。 丙○○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末6行「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車手,並」之記 載刪除。 ㈡犯罪事實欄一末行「來源」以下補充「及去向,卯○○、丙○○ 、申○、甲○○並因此分別獲得新臺幣(下同)32490元、54000元、24000元、38600元之報酬」。 ㈢起訴書附表編號2匯款時間欄補充「112年5月2日8時44分」、 同編號匯款金額欄補充「50000元」、同編號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欄「5.112年5月30日0時4分」更正為「5.112年5月3日0時4分」。 ㈣起訴書附表編號7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欄「5.112 年5月9日0時9分」更正為「5.112年5月9日0時19分」、同編號提領地點欄「傳藝路1段346號」更正為「傳藝路1段369號1樓」。 ㈤起訴書附表編號9提領地點欄「中山路147號」更正為「中正 路147號」。 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卯○○、丙○○、申○、甲○○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寅○○、被害人子○○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本院調解筆錄2份」。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 行,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復將原第14條規定移列第19條,修正前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第19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先後於112年6月14日、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6月16日、113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其後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綜合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及處罰,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之規定;關於減刑之規定,洗錢防制法112年6月16日、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均增加減刑之要件,對被告並非有利,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卯○○、丙○○、申○、甲○○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4人與「黃莙貫」、「張郁斌」、「鄭宇翔」及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4人如起訴書附表所為,各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為,各 行為間有所重疊,均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 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對象人數定之。被告4人前揭所為,分別侵害不同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查被告4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原應依前述 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僅得由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即屬評價完足。 ㈥本件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31 日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故於上開條例生效施行後,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又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自白不諱,且於本院審理後業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32490元,有本院113年贓款字第215號收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是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爰依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丙○○、申○、甲○○雖於偵、審程序中均自白本件詐欺犯行,惟渠等之犯罪所得並未自動繳交,自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被告4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貪圖不法利益 加入詐欺集團,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4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程度與分工情節、被害人數及遭詐騙之金額、被告4人所獲對價、於偵、審程序中均坦認犯行,且被告卯○○、丙○○業與告訴人寅○○、巳○○○、丑○○、戊○○、壬○○、被害人丁○○、子○○、午○○8人達成調解,承諾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賠償,有本院調解筆錄2份存卷可按,犯後態度尚可,至告訴人己○○、辛○○、癸○○、辰○○、被害人未○○、乙○○,則經本院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或與被告進行調解,致被告4人迄未取得其等宥恕,復參酌被告卯○○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國中畢業、現從事運輸業、家中尚有未婚妻、2個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照顧;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高中肄業、現從事救護員、家中尚有雙親、精神病的姊姊需其扶養照顧;被告申○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國中畢業、現從事打零工、家中尚有雙親需其扶養照顧;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國中肄業、現從事泥作、家中尚有年邁的祖母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另衡酌告訴人寅○○、被害人子○○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㈧再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4人除本案外,尚有其他詐欺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揆諸前開說明,認無單就本案所犯數案先予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再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卯○○、丙○○、申○、甲○○參與本件犯行,分別獲得3249 0元、54000元、24000元、38600元之報酬,各為其4人之犯罪所得,此據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被告卯○○之犯罪所得業經自動繳回而經扣案;被告丙○○、申○、甲○○等3人之犯罪所得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另被告卯○○、丙○○2人雖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分別承諾自114年1月15日起分期賠償(迄今均尚未履行),有前開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查,揆諸上開說明,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其4人所犯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被告4人如已支付而有其他實際發還部分之款項,自僅係由檢察官另行扣除,併此指明。 ㈢另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4人除前述報酬外,業將其收取之詐欺款項全數轉交上手,而未查獲洗錢之財物,是無從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7號 第26482號 第39671號 被 告 卯○○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號 居宜蘭縣○○鎮○○路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申○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路0段00 號 居宜蘭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卯○○(暱稱「知識知識+」)、丙○○(暱稱「哈密瓜」)、申○、 甲○○均自民國112年4月前某日起,加入由「黃莙貫」(暱稱「百萬」)、「張郁斌」(暱稱「代表」)、「鄭宇翔」(暱稱「哈悟空」)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該詐欺集團,卯○○、丙○○、申○、甲○○此部分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前已經他署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卯○○、丙○○、申○、甲○○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由卯○○擔任指揮手,負責於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內下達命令,並組織、操縱該車手集團,丙○○負責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車手,並向車手收水後再交回位於宜蘭縣○○鄉○○○路000號之水房據點,申○、甲○○則均擔任提款車手,依卯○○等人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持附表所示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再層層繳回該集團,藉以掩飾隱匿前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 二、案經寅○○、巳○○○、己○○、丑○○、戊○○、辛○○、癸○○、辰○○ 、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卯○○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認其為該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指示被告丙○○放提款卡予提款車手,並指示被告申○、甲○○等提款車手提領贓款,並得因此取得當日收到水錢1至2%作為報酬之事實。 2 被告丙○○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認其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頭,負責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予提款車手,並收取提款車手領得贓款再回水至宜蘭縣○○鄉○○○路000號之事實。 3 被告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認其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而依被告卯○○、丙○○指示於附表編號6至12、14所示時、地,持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將款項放置於集團指定地點之事實。 4 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坦認其加入該詐欺集團並擔任提款車手,而依被告卯○○、丙○○指示於附表編號1至5、12、13所示時、地,持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將款項交予被告丙○○等人之事實。 5 告訴人寅○○、巳○○○、己○○、丑○○、戊○○、辛○○、癸○○、辰○○、壬○○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被害人丁○○、未○○、子○○、乙○○、午○○於警詢中之證述 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施用詐術後,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6 ⒈被害人丁○○提供之交易紀錄、對話紀錄 ⒉被害人未○○提供之匯款憑證、收款收據、存摺影本 ⒊被害人子○○提供之存摺影本、對話紀錄 ⒋被害人乙○○提供之轉帳紀錄 ⒌告訴人寅○○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匯款憑證 ⒍告訴人巳○○○提供之匯款憑證、轉帳紀錄、對話紀錄 ⒎被害人午○○提供之轉帳紀錄 ⒏告訴人己○○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 ⒐告訴人丑○○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紀錄 ⒑告訴人戊○○提供之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 ⒒告訴人辛○○提供之對話紀錄、收款收據、轉帳紀錄 ⒓告訴人癸○○提供之匯款憑證、收款收據、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存摺影本 ⒔告訴人辰○○提供之收款收據、對話紀錄、轉帳紀錄、存摺影本 ⒕告訴人壬○○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轉帳紀錄、對話紀錄 7 ⒈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⒉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⒌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⒍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⒐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⒑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O VAN THAI) ⒓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⒔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TRAN XUAN THAI) ⒖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⒗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⒘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裴金倫) ⒙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智淙) 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後,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 8 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之監視器擷圖 被告申○、甲○○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卯○○、丙○○對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甲○○就附表編號1至5、12、13所示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申○就附表編號6至12、14所示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卯○○、丙○○、甲○○、申○就上開犯行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卯○○、丙○○、甲○○、申○就上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卯○○、丙○○、甲○○、申○就上開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卯○○、丙○○、甲○○、申○等人之犯罪所得,前已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本件爰不再聲請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庚○○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該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丁○○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4月26日 11時54分 5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HOANG VAN THUONG) 甲○○ ⒈112年4月26日23時39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23時40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23時41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23時42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全家超商宜蘭嵐峰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1樓) 112年4月26日 12時20分 50000元 112年5月3日 9時32分 10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MAI VAN QUYEN) ⒈112年5月3日16時3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6時4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6時5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6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6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⒈至⒊ 統一超商家 燕門市(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⒋至⒌ 統一超商富 達門市(址 設宜蘭縣○ ○鎮○○路 0段000號) 2 未○○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2日 8時51分 50000元 甲○○ ⒈112年5月2日12時59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3時5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⒊同日13時6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3時7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⒌112年5月30日0時4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0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⒎同日0時14分,提領10005元 ⒈全家超商宜蘭進士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號) ⒉至⒋ 全家超商員山惠民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00號) ⒌全家超商宜蘭員山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⒍至⒎ 全家超商宜蘭新泰山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3 子○○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2日 10時17分 50000元 甲○○ 112年5月16日 9時20分 5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強) ⒈112年5月16日13時1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3時1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3時1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3時14分,提領20005元 統一超商龍坡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4 乙○○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16日11時56分 50000元 甲○○ 5 寅○○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30日 9時3分 50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VU VAN THANH) 甲○○ ⒈112年5月30日10時56分,提領20005元 ⒉112年5月30日10時57分,提領20005元 ⒊112年5月31日0時11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0時12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⒌同日0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0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⒈至⒉ 全家超商宜蘭凱旋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號) ⒊至⒍ 宜蘭果菜批發市場郵局ATM(址設宜蘭縣○○市○○○路0號) 6 巳○○○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8日 9時1分 3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麻文懷) 申○ ⒈112年5月8日9時42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9時4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⒊同日44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45分,提領20005元 ⒌112年5月9日0時9分,提領20005元、10005元 ⒈至⒋ 全家超商宜蘭縣府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⒌統一超商孝威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7 午○○ (未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8日 9時8分 50000元 申○ 112年5月8日 9時10分 50000元 112年5月9日 8時39分 5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THIN) ⒈112年5月9日9時42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9時43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9時44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9時45分,提領19005元 統一壯圍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00○0號) 112年5月9日 8時41分 50000元 8 己○○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9日 8時49分 50000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農文德) 申○ ⒈112年5月9日9時55分,提領20000元 ⒉同日9時56分,提領20000元 ⒊同日9時57分,提領20000元、20000元 ⒋同日9時58分,提領20000元 ⒌同日9時59分,提領20005元 統一超商壯志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112年5月9日 8時50分 50000元 9 丑○○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9日 9時31分 5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CANH THINH) 申○ ⒈112年5月9日11時40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1時41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1時42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1時43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1時45分,提領10005元 OK超商宜蘭東港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號) 112年5月9日 9時32分 40000元 112年5月10日 9時54分 6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MAI QUOC VIET) ⒈112年5月10日14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4時15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4時16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4時17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4時18分,提領10005元 全家超商宜蘭陽明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112年5月22日 9時53分 9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玉顯) ⒈112年5月22日11時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⒉同日11時4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1時5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1時6分,提領10005元 統一超商集翔門市(址設宜蘭縣○○鎮○○路000號) 10 戊○○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9日 16時49分 10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DO VAN THAI) 申○ ⒈112年5月9日17時5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7時5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7時53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7時54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全家超商宜蘭中山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112年5月10日 9時40分 6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NGUYEN VAN NINH) ⒈112年5月10日12時42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2時55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2時56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2時57分,提領20005元、10005元 ⒌112年5月11日0時30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0時31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⒈統一超商員玉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448號) ⒉至⒋ 全家超商宜蘭員山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⒌至⒍ 統一超商員泰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11 辛○○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10日 9時25分 5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NGUYEN VAN THIN) 申○ 112年5月11日0時11分,提領20005元 宜蘭市農會信用部新店分部(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號) 112年5月10日 9時28分 50000元 112年5月10日 9時29分 50000元 112年6月7日 11時 150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玉 輝) ⒈112年6月7日11時47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⒉同日11時48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1時49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1時50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⒌同日11時51分,提領10005元 統一超商同慶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112年6月7日 11時3分 5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TRAN XUAN THAI) ⒈112年6月7日12時30分,提領30000元、30000元 ⒉同日12時31分,提領30000元 ⒊同日12時32分,提領1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號) 112年6月7日 11時4分 50000元 12 癸○○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15日 9時18分 5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興) 甲○○ ⒈112年5月15日10時23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⒉同日10時24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0時25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壯志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112年5月15日 9時20分 50000元 112年5月15日 13時48分 5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HA TIEN DUNG) ⒈112年5月15日15時15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5時16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5時21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⒈至⒉ 全家超商宜蘭陽明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⒊全家超商宜蘭文昌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112年5月15日 13時50分 50000元 112年5月22日 9時44分 10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裴金倫) 申○ ⒈112年5月22日10時46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0時47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0時48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10時49分,提領20005元 全家超商羅東倉前門市(址設宜蘭縣○○鎮○○路000號) 112年5月29日 9時16分 5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阮文宇) 甲○○ ⒈112年5月29日12時41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2時42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2時43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2時44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深溝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00號) 112年5月29日 9時18分 50000元 112年5月30日 9時8分 50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VU VAN THANH) ⒈112年5月30日10時57分,提領20005元 ⒉112年5月31日0時11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0時12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⒋同日0時13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0時14分,提領20005元 ⒈全家超商宜蘭凱旋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號) ⒉至⒌ 宜蘭果菜批發市場郵局ATM(址設宜蘭縣○○市○○○路0號) 112年5月30日 9時8分 50000元 112年6月3日 15時3分 1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智淙) 申○ ⒈112年6月3日15時41分,提領60000元、60000元 ⒉同日15時42分,提領30000元 ⒊112年6月4日0時,提領60000元 ⒋同日0時1分,提領60000元 ⒌同日0時2分,提領30000元 ⒈至⒉ 狀圍郵局(址設宜蘭縣○○鄉○○路000號) ⒊至⒌ 宜蘭西後街郵局(址設宜蘭縣○○市○○街0○0號) 112年6月3日 15時5分 150000元 112年6月4日 14時6分 1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春生) ⒈112年6月4日15時6分,提領60000元 ⒉同日15時7分,提領60000元 ⒊同日15時8分,提領30000元 宜蘭中山路郵局(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112年6月4日 14時9分 15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中孝) ⒈112年6月4日15時26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15時27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5時28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15時29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15時30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15時31分,提領20005元 ⒎同日15時32分,提領20005元 ⒏同日15時33分,提領10005元 OK超商宜蘭權新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00號) 112年6月5日 9時23分 100000元 ⒈112年6月5日10時19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⒉同日10時20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10時21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蘭陽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13 辰○○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5月31日 9時42分 70000元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春督) 甲○○ ⒈112年6月1日0時34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0時35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0時36分,提領20005元 ⒋同日0時47分,提領20005元 ⒌同日0時48分,提領20005元 ⒍同日0時49分,提領20005元 ⒈至⒊ 全家超商宜蘭女中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00000000號) ⒋至⒍ 統一超商農專門市(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號) 14 壬○○ (提告) 投資詐欺 112年6月6日 12時8分 50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春生) 申○ 112年6月3日12時46分,提領60000元、40000元 宜蘭渭水路郵局(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112年6月6日 12時10分 50000元 112年6月13日 9時9分 40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112年6月13日9時54分,提領20005元 ⒉同日9時55分,提領20005元 ⒊同日9時56分,提領20005元、20005元 統一超商易安門市(址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 112年6月13日 9時11分 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