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574-20250114-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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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淯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113年度偵字第395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3年12月06日收受本院判決之 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限至113年12月26日止,上訴人 乃遲至114年1月8日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記 可證,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