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612-20241028-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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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立揚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 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以本案被告歐立揚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被告鄒辰鋐涉犯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3925號;下稱前案),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年5月28日宣示判決,有前案判決書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而本件 追加起訴係於113年8月26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6日新北檢貞育113偵緝4090字第1139109497號函文上所蓋之本院收案日期戳為憑,是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追加起訴,依上規定及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於法不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4090號   被   告 歐立揚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現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立揚、鄒辰鋐(已另行起訴)加入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王博濤」、「黃文惠」、「旋轉在線客服專員」所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歐立揚依指示拿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由鄒辰鋐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搭載歐立揚,前往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額,2人再一同將款項繳回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嗣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立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證 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12張、車輛照片2張、通話紀錄1紙、對話紀錄截圖3份、匯款明細1份、附表一所示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鄒辰鋐、「王博濤」、「黃文惠」、「旋轉在線客服專員」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與112年度偵字第73925號起 訴被告鄒辰鋐涉犯詐欺等罪嫌(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98號《空股》審理中),為數人共犯一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指之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就相牽連之案件,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為符訴訟經濟之目的,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陳文蔚(提出告訴) 於112年4月4日11時46分許,使用臉書名稱「王博濤」對陳文蔚佯以簽署認證協議後始能下單之詐騙手法,致陳文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0時13分許 49,983元 黃國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吳濬百(提出告訴) 於112年4月4日23時許,使用LINE對吳濬百佯以須認證旋轉拍賣解除凍結帳號之詐騙手法,致吳濬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5日0時許、0時6分許 49,987元、49,985元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112年4月5日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蘆洲民族路郵局 黃國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0元 2 112年4月5日0時4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郵局 同上 60,000元 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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