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964-20241205-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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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E CHU(中文名:阮世字,越南國籍人) 具 保 人 HO VAN THANH(中文名:胡文成,越南國籍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 VAN THANH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UYEN THE CHU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 官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HO VAN THANH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5、47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查被告已於113年8月29日出境迄今,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