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3-審金訴-2982-20250117-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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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彥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31 23號、第47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彥宏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彥宏於民國112年7月間之某日起,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希特勒」、「日耀天地」、「無旡」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詐欺集團);李宥葶(由本院另行審結)則自112年7月16日起,加入由劉彥宏、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陳言俊貸款顧問」、「劉志偉」等三人以上詐欺集團。劉彥宏、李宥葶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為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李宥葶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予該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暨洗錢之人頭帳戶,再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31日10時30分許,自稱為吳英之弟媳,致電向吳英佯稱:欲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云云,致吳英陷於錯誤,因而於112年7月31日11時25分許,將35萬元匯入李宥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據李宥葶於附表所示時、地接續提領一空,李宥葶再於112年7月31日12時3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將款項交付予劉彥宏,劉彥宏再於不詳地點上交予「無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參與詐欺集團,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上開公訴意旨所 指之時間,以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吳英,並由李宥葶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告訴人吳英受騙後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並將領得之贓款交與被告繳回上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法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等犯罪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84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於113年9月5日繫屬本院,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737號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前案本院刑事卷宗封面影本暨檢察署函文上本院收狀戳章、前案判決書列印資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經核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所載有關被告參 與告訴人吳英部分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於二案中參與詐騙之對象均為同一告訴人吳英,且實施詐騙之時間、手法均屬相同,告訴人吳英受詐騙後匯款之金額及匯入帳戶、嗣後由李宥葶提領款項之時間、金額,再由被告悉數取得李宥葶交付之款項後,將贓款轉交上游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情,亦均為相同,足認本案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行部分,應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 (三)本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後,係於113年9月27日繫屬本院,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7日新北檢貞福113偵33123字第1139124845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日期可憑,是本案上開公訴意旨就被告被訴部分,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時間在前案繫屬時間(113年9月5日)之後,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被訴有關告訴人吳英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李宥葶提領時、地): 編號 提領時間、數額 提領地點 1 112年7月31日12時10分,提領29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正義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號1、2樓) 2 112年7月31日12時26分,提領20000元 萊爾富超商北縣重盈店(新北市○○區○○○路00號) 3 112年7月31日12時28分,提領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