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審金訴-3400-2024122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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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3 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祥源可預見無故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 予陌生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人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並可能以此帳戶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司法機關追查無門,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透過其友人蘇立業(所涉詐欺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介紹,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交付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後報警,始為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 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35350號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0月29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而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1月9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時間 地點 帳戶 113年1月23日15時47分許前某時 不詳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胡妤姍(提告) 113年01月19日14時許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3日15時47分許 5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13年1月23日15時47分許 5萬元 2 廖可晴(提告) 113年01月初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3日19時3分許 5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3 蘇晴 (提告) 113年01月20日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4日16時56分許 2萬800元 上開臺銀帳戶 4 黃詺竣(提告) 113年01月24日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4日17時3分許 3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5 黃雪如(提告) 113年01月02日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4日20時35分許 5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113年1月24日20時37分許 1萬元 6 蔡孟樺(提告) 113年01月21日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5日15時19分許 5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7 屈旻萱(提告) 113年01月21日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6日16時52分許 5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8 顏成益(提告) 113年01月21日16時許起 假投資 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 3萬元 上開臺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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