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審金訴-3474-20250206-2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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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萩婕 選任辯護人 董哲安律師 楊羽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鍾荻婕」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鍾萩婕」。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如係被告姓名更名前後漏未標 明記載,既不影響裁判對象之同一,基此,得由法院依職權 裁定更正。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將被告鍾萩婕之姓名,均 誤植為「鍾荻婕」,此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