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M-113-審金訴-3651-20250320-1
字號
審金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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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鈺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簡式審判裁定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鈺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5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審判程序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