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審附民-1231-2024103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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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蔡宛臻 被 告 蔡慧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 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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