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216-2024102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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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216號 原 告 林柏宇 被 告 賴品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品菘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林柏宇為被害人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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