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368-2024102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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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68號 原 告 李翊琇 被 告 洪晟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審訴字第59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洪晟凱所涉刑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7 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16時辯論終結在案(原告李翊琇有到庭,並以該案告訴人身分表示意見),有本院當日簡式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在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於當日等候調解時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且附在本院113 年度審附民字第2368號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 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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