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376-2024102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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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76號 原 告 林湘庭 被 告 吳俊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0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