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422-2025012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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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2號 原 告 元郭秀英住○○市○○區○○路0巷00號 被 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85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