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742-2024122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742號 原 告 陳心瑜 被 告 郭子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子僑被訴對原告陳心瑜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部分 ,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37號繫屬在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應由士林地院審判之,遂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07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資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