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831-2024112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31號 原 告 陸立群 訴訟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被 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