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990-202502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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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0號 原 告 李佩雯 被 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承錩被訴詐欺原告李佩雯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李佩雯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之訴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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