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M-113-審附民-2990-202502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0號 原 告 李佩雯 被 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承錩被訴詐欺原告李佩雯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金訴字第3469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李佩雯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之訴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