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3-審附民-3062-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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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062號 原 告 李彥輝 被 告 劉傳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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