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M-113-審附民-3161-20250325-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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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61號 原 告 謝昇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林愛玲 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文德 暨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84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朱學瑛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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