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審附民-341-20241209-2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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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陳麗娟 被 告 龐皓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部分,固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8日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3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已於113年2月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