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撤緩-311-2024100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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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九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以110年度易字第150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復偵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向被害人韓明香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執他附字第3號案件,函請受刑人依判決履行,迄今僅賠償部分金額,尚未賠償完畢,被害人亦表示欲聲請撤銷緩刑。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前開規定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除須受刑人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定負擔,且須違反情節重大,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  ㈠受刑人謝九剛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 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應依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方式賠償韓明香,該案已於110年10月1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刑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所載 被告於110年9月23日前已給付之8萬1千元外,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775號執行卷宗內所附110年9月23日後之存款憑證,受刑人之清償情形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韓明香亦表示受刑人沒有全額賠償,陸陸續續的匯款,大約還差10幾萬元未賠償等語,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可參,堪認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確有未按期履行緩刑負擔之情事。  ㈢惟受刑人曾以書面向檢察官陳稱:如期匯入剩餘80,000元請 查收,本人現染舌癌不能開口說話,在作化療,請檢察官體諒,本人會如期結清款項等語(因本件緩刑期滿日為113年10月14日,聲請人於113年10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本院已不及通知受刑人到庭陳述意見或提出相關證明),輔以由附表二所示之履行情形可知,受刑人雖曾有中斷履行之情事,但於中斷數期後仍會再行給付,最近一次之履行時間為113年7月30日,顯示其仍有履行應給付金額之心態,非在有餘力之狀態下惡意拖欠,且其原應給付之金額為40萬元,迄今已給付至少25萬6千元(依目前卷內可見之存款憑證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書之記載),已達原應給付之金額六成以上,核其情狀,尚難認其係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與前述撤銷緩刑須以違反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之要件尚有未合,尚難僅因受刑人有未按期履行緩刑負擔之情,遽以認定其已因此違反緩刑宣告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綜上,依聲請人所舉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宣告負擔之 情事,其未能按期履行固不足取,然尚難遽以認定其已因此違反緩刑宣告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程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一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新臺幣) 給付方式 (新臺幣) 韓明香 40萬元 (於民國110年9月23日前已給付8萬1千元) 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次日起,按月給付1萬元,匯款至韓明香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韓明香),至全部清償為止。 附表二 編號 給付時間 給付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0月8日 5千元 2 110年10月27日 1萬元 3 110年11月30日 1萬元 4 110年12月30日 1萬元 5 111年1月28日 1萬元 6 111年3月1日 1萬元 7 111年3月31日 1萬元 8 111年4月29日 1萬元 9 111年5月30日 1萬元 10 111年6月30日 1萬元 11 111年7月29日 1萬元 12 111年12月29日 1萬元 13 112年1月30日 1萬元 14 112年5月30日 1萬元 15 113年5月31日 1萬元 16 113年7月15日 1萬元 17 113年7月30日 2萬元 合計 17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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