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撤緩-323-2024102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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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崇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助 字第401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8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對林崇毅所為緩 刑伍年之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崇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民國111年4月14日確定。詎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前即110年8月29日故意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8月14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受刑人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3月1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1年4月14日確定,其緩刑前於110年8月29日故意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判決上訴駁回,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至第22頁),經參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是以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對受刑人所為緩刑5年之宣告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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