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撤緩-356-20241112-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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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定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定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及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上開判決已於民國112年3月4日確定。惟受刑人有下述之行為,分別 違反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 、4、5款等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將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㈠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9月20日,另因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 品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㈡受刑人自113年5月起迄今(5月21日、6月20日、7月23日、8 月27日),已連續4個月未向觀護人報到,並於113年5月6日出境未返台。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12年3月4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9月20日,另因故意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86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受刑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4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06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各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按。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前揭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開緩刑之宣告自應予撤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既經本院以受刑人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 應撤銷緩刑之事由,而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另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5款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同屬撤銷緩刑事由部分,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