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撤緩-362-20241219-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洋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4號),經檢 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17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洋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緩字第1016號案件,通知受刑人依判決履行,惟僅完成31小時,且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數次違規。核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法條規定:  ㈠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 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 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  ㈢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 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三、法院審查緩刑應否撤銷的標準:   在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 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違反負擔的原因、情節是否重大、是否有補行負擔之意願與可能、違反保護管束規定的原因、是否惡意違反、告誡後有無改善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本件受刑人的情形:  ㈠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7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的2年內提供180小時的義務勞務,該判決於111年10月12日確定。因此受刑人的保護管束期間為111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履行義務勞務的時間為111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㈡受刑人於112年3月7日開始履行義務勞務,至113年9月12日最 後一次履行,總計時數僅有31小時,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在卷可參,足見受刑人確實沒有如期完成義務勞務。對此,受刑人表示因為忙於工作,兼了2份差,才導致義務勞務無法完成,希望能夠延長履行勞務期間,再延長1年可以完成,現在在朋友工廠上班,上班時間比較彈性,如果延長履行期間的話,一星期可以做3天的義務勞務,1天可以做4至8小時等語(本院卷第28至29頁)。  ㈢從受刑人的履行狀況與相關陳述來看,受刑人先前確實沒有 認真履行義務勞務,才會導致履行進度大幅落後,但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受刑人經濟狀況不佳,以致於必須身兼多職,沒有預留足夠時間前往履行。但受刑人對自己仍然是有期待的,並不希望自己入監服刑,所以願意延長履行期間,並承諾必定可以如期完成。而受刑人在目前為止的緩刑期間,並沒有再犯刑事犯罪的紀錄,可見緩刑的宣告對其仍有拘束力,並未完全失效。如果可以暫時保留受刑人的緩刑宣告,讓他能夠繼續履行義務勞務,對於其個人以及整體社會似乎都有好處。如果1年過後受刑人真的還是沒有完成義務勞務,那就表示受刑人對於國家司法毫不尊重,守法意識必然薄弱,到時候撤銷其緩刑,受刑人應該也沒有話說。  ㈣受刑人在保護管束期間,雖然有數次未按時報到,讓觀護人 對其寄出告誡函,但是受刑人在收到告誡函之後,仍都有按時前往報到,足見受刑人仍然有把觀護人的告誡當作一回事,並有持續改善其報到的情況。因此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的情形還不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不宜作為撤銷緩刑的理由。 五、結論:   受刑人雖然未能在判決確定後2年內履行完180小時的義務勞 務,但受刑人表示希望可以延長1年的履行期間,並承諾會在這1年內完成所有義務勞務。本院認為受刑人尚有繼續接受緩刑約束以及履行義務勞務的意願,受刑人目前也沒有其他違法行為,緩刑宣告仍然可以發揮一定效果。所以,本院認為目前尚無撤銷受刑人緩刑讓其入監執行的立即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如果1年後受刑人違反自己的承諾,還是沒能完成義務勞務,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受刑人應也無話可說。本院也要再三告誡受刑人,如果蒙檢察官恩准延長義務勞務的履行期限,務必要把握最後的機會,否則下次檢察官再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恐怕就只能等著入監執行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