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撤緩-373-20241204-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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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3年 度執聲字第32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金訴字第490、5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088號上訴駁回,於民國112年8月16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另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年4月(共7罪)、1年2月(共3罪),於113年11月5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陳俊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 90、5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8罪)、1年3月(共15罪)、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088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8月1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另故意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1年4月(共7罪)、1年2月(共3罪),於113年11月5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後案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甚明,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