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3-撤緩-399-2025011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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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柏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柏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柏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6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表示長期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保護管束每月往返,勢必影響工作及收入,公司亦無法經常請假,而無履行意願無法遵期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保安處執行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蘇柏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60號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於113年8月22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原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知於113年10月30日到庭, 有該執行筆錄可參。嗣受刑人具狀表示,因長期居住在新北市且有穩定工作,緩刑期間因履行保護管束需每月往返向觀護人報到,勢必影響工作及收入,公司也無經常請假,請求撤銷緩刑等語,有刑事陳報狀可參。又受刑人經本院訊問結果,亦稱:我工作比較不方便每月接受保護管束,希望撤銷緩刑等語,足認受刑人已無履行意願,違反上開負擔之情節重大,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原刑罰之必要,爰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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