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撤緩-407-20250206-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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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姿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3年度執聲字第3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姿茹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姿茹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於民國112年3月28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護命字第115號案件,多次通知(含當面告知)並告誡受刑人依判決履行法治教育,竟置之不理。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 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均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接受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於112年3月2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二)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 刑人報到執行,受刑人於112年5月3日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報到時,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也沒有提起上 訴,並經該署承辦書記官告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遵 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事項,受刑人亦表示知道,沒有意見等語,並於該日親自簽收內容載有「請台端於112年8月31日前逐月完成3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如無法使用線上上課者,請參加實體課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治教育線上課程通知單,此有執行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治教育線上課程通知單在卷可參,然受刑人未遵期完成法治教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復於112年7月21日、同年8月25日、同年9月25日、同年10月30日、同年11月27日、同年12月19日、113年1月18日發函告誡並通知受刑人應依規定完成法治教育3場次,並經觀護人於112年10月4日、113年1月10日約談中當面告知受刑人應按月履行法治教育,然受刑人均未完成任何場次之法治教育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文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確未依緩刑條件完成應履行之法治教育,違反前述判決之緩刑條件,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之情形。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既未提起上訴,本案 即於112年3月28日確定,可認受刑人已折服本案判決而願接受該判決所定之緩刑負擔條件;又觀諸該判決其上明確記載倘被告違反上開義務,檢察官將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然受刑人業經合法通知、當面告知,竟仍未履行上開緩刑所附負擔,迄至履行期屆至完全未履行本案緩刑所附負擔,亦未向執行機關表達對於上開緩刑條件有何無法履行之正當事由,經本院傳訊亦未到庭,足見受刑人顯無履行前揭緩刑負擔之誠意,且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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