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易-101-2025022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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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傑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35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被 告與告訴人均有意試行調解,並經本院安排於114年2月12日及21日二度進行調解程序,故為充分審酌被告調解情形及賠償告訴人與否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依上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