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易-1169-202410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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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曜禎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69號),聲請 交付卷證影本及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曜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郭曜禎(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惟其刑事聲請狀內僅記載欲聲請法庭錄音數位光碟等語,而未敘明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