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3-易-119-202410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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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致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捌日下午肆時於本院第 十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9號被告趙致綱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辯 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下午4時宣判,然被告庭後與告訴人王逸宸及被害人陳照文達成調解,並約定於113年11月11日以前履行完畢,為保障被告、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權益,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