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易-1233-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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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孟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 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孟璋、告訴人陳進仲前均為黃渝鈞之 配偶,被告因與黃渝鈞發生感情糾紛,認黃渝鈞居住在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3樓住所(下稱本案房屋),遂於民國113年2月14日11時許至上址,基於侵入住宅、毀損、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本案房屋所在社區住戶或住居權人之同意,趁該社區1樓大門未關之際,無故侵入本案房屋所在社區之樓梯間,並步行至告訴人位於3樓住處大門前,持黑色棍棒敲擊該住處大門,致大門受有玻璃破損、金屬門飾斷裂等損害而不堪使用。被告於敲擊大門之過程中,復向告訴人辱稱:幹你娘機掰、幹你老母等語。嗣被告又步行至本案房屋所在社區外,意圖散布於眾,向外指摘:陳進仲那個吃軟飯的、起來只能一次而已、懶覺很小支、陳進仲之前去開查某得愛滋病、結婚5年幹不到10次等不實內容,同時辱稱: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使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同法第354條毀損、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等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另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侵入住宅、毀損、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 ,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第314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有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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