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M-113-易-1241-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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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62 6號、113年度偵字第28784、29675、29683、29909、30496、307 77、31204、31205、31944、32323、33166、33852、34977、350 12、35251、36432、37097、37439、37446、39797、42536、431 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俊賢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蕭俊賢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9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同日裁定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08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被告自113年11月5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5日新北檢貞子113執13074字第1139136352號函、113年11月11日新北檢貞子113執13074字第1139143413號函暨所附之113年執子字第1307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5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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