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CDM-113-易-1254-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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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啓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494 、2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1 0時宣判,惟因被告及告訴人古士杰表明均有調解意願,為保障其等之權益,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認有必要依前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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