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M-113-易-1311-202410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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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陳明昌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因被告得以在訴訟上為自己辯護,而保護其利益,必具有自由而完整決定其意思之能力,即訴訟能力為必要,被告苟因疾病致認知或理解能力嚴重退化,而缺乏為己辯護之能力,自應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二、被告陳明昌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因慢性呼吸衰竭及呼吸器依 賴使用、雙側小腦、腦橋、中腦及丘腦腦梗塞、消化性潰瘍穿孔術後、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心房顫動等原因住院,目前意識狀態木僵,持續接受藥物治療及24小時呼吸器使用,需長期仰賴呼吸器使用,仍住院中,有怡和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因疾病影響在庭表達及理解能力,無法理解審判之意義,而且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