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易-1318-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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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斌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林彥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被訴竊盜等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自113年11月2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13年11月20日執銅字第1411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故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113年11月2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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