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3-易-1340-20250203-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大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大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韓大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340號第一審判決,並於113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