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易-1345-20241030-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8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266號案件(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被告蔡明潔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8月28日宣判,有該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0月21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21日新北檢貞溫113偵39843字第1139132661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附卷足憑,是本案追加起訴案件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