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易-1346-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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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西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387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 號:113年度簡字第438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西風於民國113年5月4 日17時16分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附近,因遲未將回收物放於觸手可及之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之垃圾車內,而與在場處理之清潔隊隨車人員告訴人張佑安發生爭執,詎其竟因此心生不滿,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當場以「幹」、「拎娘老雞掰」、「幹拎娘老機掰」、「幹拎娘」等語辱罵告訴人張佑安,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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