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CDM-113-易-1350-202412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玲 選任辯護人 林志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洪國宬於 辯論終結後陳明有調解意願,考量本案被告涉犯法條為告訴乃論 之罪,本院認有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