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易-1381-20241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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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135 、49528、49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龍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蔡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法官於民 國113年10月3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同日諭知被告應予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01號判決   處拘役20日、20日、10日,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本院同意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2月16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新北檢113年12月10日新北檢貞土113執15418字第1139157655號函、本院113年12月16日新北院楓刑任113易1381字第1139024956號函、新北檢113年執土字第15418號執行指揮書、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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