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M-113-易-1407-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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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剛祖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2141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盧剛祖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見告訴人余文結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拔除鑰匙停放在該處,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該鑰匙竊取上開機車後,騎乘逃逸離去。嗣為告訴人發覺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8912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7日以113年度審易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3年6月14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再經參閱前案刑事判決可認無誤,是本件被訴之竊盜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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