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M-113-易-1498-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登晉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71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 2年度簡字第40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姚登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 13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姚登晉(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施用第二級 毒品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查)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逾5公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9日凌晨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號,向自稱「王傳勝」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約17,000元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約10公克),及以25萬元之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500包,並以2萬元之價格,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之梅片100顆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23日上午8時57分許,姚登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前時,因逆向衝撞路旁車輛,經警到場處理,發現車內副駕駛座有烏茲衝鋒槍1把,即將姚登晉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於姚登晉駕駛之車輛上扣得如附表1至12所示之物,及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在姚登晉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及於姚登晉妻子張庭瑄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渠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居文旅310號房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登晉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下稱偵卷〉第1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155頁、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9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0頁、第83頁),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第99頁至第111頁、第169頁至第175頁、第179頁至第183頁、第189頁至第191頁、本院卷第57頁),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3、13至15所示之物可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關於扣案物部分,聲請簡易處刑書記載為「嗣於112年1月23 日8時57分許,姚登晉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前時,因逆向衝撞路旁車輛,警接獲通報後到場處理,目視發現車內副駕駛座有烏茲衝鋒槍1把,將姚登晉逮捕時執行附帶搜索,在姚登晉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21.0965公克),並在車內扣得空氣槍1把(含彈匣1個)、子彈1顆、子彈半成品13顆、火藥底火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驗前淨重3.6610公克,愷他命純度79.3%,驗前純質淨重約2.9032公克)、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香菸2支(驗前淨重1.397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梅片3包(驗前淨重68.88公克,硝甲西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之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驗前淨重12.0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0.12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K盤1個、分裝袋490個、現金32,700元、行動電話1支,另於姚登晉妻子張庭瑄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居文旅310號房執行搜索,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之彩色包裝毒品咖啡包37包(驗前淨重119.0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約1.1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黑金色包裝毒品咖啡包5包(驗前淨重17.05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約0.85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等情,然聲請簡易處刑書關於扣案物之地點、數量,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35頁至第41頁、第53頁至第59頁)有所不合,另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經承辦員警記載:「職員警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館(旅居文旅310號房)清點現場扣押物品時,因一時疏忽未確實清點數量,即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記錄毒品咖啡包『42』包,嗣經職將毒品咖啡包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接毒品咖啡包進行鑑驗時,經交接人員當場清點確認毒品咖啡包總計44包,始知扣押物品目錄表記錄內容有誤,實際於南雅南路2段28號扣得數量為『43』包毒品咖啡包、在姚嫌(即被告)身上扣得『1包』毒品咖啡包」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在旅居文旅310號房扣得毒品咖啡包43包是我的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足認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之數量應為43包,原記載42包,應屬誤載,故扣案物部分,應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於被告駕駛之車輛上扣得如附表1至12所示之物,及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在姚登晉身上扣得如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物,及於被告妻子張庭瑄到場後,帶同警方至渠等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住之旅居文旅310號房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物」,併此敘明。 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政府禁制之第三級毒品,竟未經許 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助長毒品流通,極易滋生其他犯罪,亦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於本案中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僅5.4732公克(計算式:2.9032+0.68+1.19+0.85+0.12=5.4732),數量非高,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 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除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依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應處以刑責以外,其餘情形未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則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者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尚不得援引為沒收第三、四級毒品之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第三、四級毒品及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號判決意旨)。準此,扣案如附表編號2、3、13至15所示之物,係扣案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上開第三級毒品併同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另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扣案物,雖係違禁物,然應於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諭知沒收銷燬,自無從於本案中為諭知沒收銷燬。扣案如編號4至12、16所示之物,被告自陳與本案無關(見本院卷第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關,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怡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邱蓓真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毒品檢驗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22.1296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21.0965公克,取樣量:0.0584公克,驗餘量:21.038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77.8%,純質淨重16.413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㈠(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下稱偵卷〉第173頁)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2 愷他命 5包 檢體外觀:白色晶體5包,毛重:5.2655公克(含6個塑膠袋及5張標籤重),淨重:3.6610公克,取樣量:0.0471公克,驗餘量:3.6139公克,檢出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79.3%,純質淨重:2.903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75頁) 同上 3 香菸 2支 淨重:1.3972公克,取樣量:0.0572公克,驗餘量:1.3400公克,檢出愷他命、尼古丁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純度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71頁) 同上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5 K盤 1個 同上 6 分裝袋 490個 同上 7 空氣槍(含彈匣) 1把 同上 8 子彈 1顆 同上 9 子彈半成品 13顆 同上 10 金色Iphone12 pro行動電話 1支 同上 11 現金(新臺幣) 32,700元 同上 12 火藥 1包 同上 13 梅片 3包 均為淡橘色圓盤狀物質,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68.88公克,共取0.9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67.8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測得硝甲西泮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6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9頁)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被告身上) 14 毒品咖啡包 1包 1.毒品咖啡包44包,分別予以編號2-1至2-44。 2.編號2-1至2-37,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55.59公克(包裝總重約36.5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19.0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32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淨重4.10公克,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3.0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1至2-3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9公克。 3.編號2-38至2-42,經檢視均為金/黑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2.20公克(包裝總重約5.1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0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2-42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3.85公克,取1.04公克鑑定用罄,餘2.8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38至2-4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5公克。 4.編號2-43、2-44,經檢視均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2.90公克(包裝總重約0.8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2.04公克,淨重6.69公克,取1.21公克鑑定用罄,餘5.4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2-Amino-5-nitrobenzophenone),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43及2-44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8日刑鑑字第1120059763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同上 15 毒品咖啡包 43包 扣押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旅居文旅310號房) 1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同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