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M-113-易-1532-2024120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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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廷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41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 號:113年度簡字第474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廷凱於民國113年8月5 日8時1分許,見告訴人陳冠宇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太順街之居所(住址詳卷)窗戶未上鎖,認有機可趁,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攀爬窗戶侵入該屋並藏匿其中。嗣經告訴人查看監視器畫面發現上情,報警處理,經警獲報到場處理,於同日8時26分許當場逮捕被告。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冠宇告訴被告陳廷凱妨害自由案件,起訴書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