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3-易-1660-2025022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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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 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偉誠於民國112年12月24日23時57分 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居之犯意,先騎乘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至告訴人陳昶維居住、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之新北市○○區○○○路0號挪威森林社區中庭停放,再於翌(25)日0時13分許由挪威森林社區後門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接續承前侵入住居之犯意,於同日0時19分許,騎乘上開機車沿挪威森林社區汽車道進入挪威森林社區地下室,停車後徒步進入挪威森林社區A棟梯廳並上樓隨機按壓住戶大門密碼鎖,適社區保全張日光聽聞住戶通報後前往查看,被告佯稱為住戶並趁隙離去挪威森林社區。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此部分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